{{ $t('FEZ002') }} 學務處|
申訴對象:學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所設的「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簡稱學生申評會)。
申訴主體:學生本人、學生的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申訴內容:學生對學校的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不服,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申訴時機:需在收到處分書送達的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申訴流程:
在申訴書中載明申訴人姓名、事由及具體理由,並附上相關文件及證據。
學校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的次日起20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
申訴人得在評議決定書送達前撤回申訴。
有關學生申訴及 再申訴之提起期限,於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次日起;高中 為30日,國中小為40日。
申訴對象:學校所在地的主管機關(例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所設的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申訴時機:必須在不服學校的評議決定書,並在收到該書面文件次日起30日內提出。
申訴流程:
需向學校所在地主管機關的再申評會提出書面再申訴,並附上學校的評議決定書影本。
主管機關將案件移送至應受理的再申評會,並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
再申訴評議決定書應於收到再申訴書的次日起3個月內作成,必要時可延長但最多延長2個月。
訴願:若學生對學校的「行政處分」不服,除申訴外,也可直接向教育部提起訴願。若未經學校申訴程序,學校應將訴願案移送學校依申訴程序處理。
其他救濟:對於學校的行政處分以外的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不服者可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申訴案件的保密:申評會的評議決定、表決及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及基本資料應予以保密。
申訴案件的宣導:學校應將申訴制度廣為宣導,讓學生了解其功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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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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