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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教育部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t('FEZ002') }} 學務處|

處理學生申訴案件的實施辦法主要分為向學校申訴向主管機關再申訴兩級。學生需在收到學校的處分通知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若不服學校的評議結果,則可於評議決定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向學校所在地的主管機關提起再申訴。 
第一階段:向學校申訴
  • 申訴對象:學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所設的「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簡稱學生申評會)。

  • 申訴主體:學生本人、學生的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 申訴內容:學生對學校的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不服,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 申訴時機:需在收到處分書送達的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 申訴流程

    • 在申訴書中載明申訴人姓名、事由及具體理由,並附上相關文件及證據。

    • 學校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的次日起20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

    • 申訴人得在評議決定書送達前撤回申訴。  

    •  有關學生申訴及 再申訴之提起期限,於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次日起;高中 為30日,國中小為40日。

 
第二階段:向主管機關再申訴
  • 申訴對象:學校所在地的主管機關(例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所設的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 申訴時機:必須在不服學校的評議決定書,並在收到該書面文件次日起30日內提出。

  • 申訴流程

    • 需向學校所在地主管機關的再申評會提出書面再申訴,並附上學校的評議決定書影本。

    • 主管機關將案件移送至應受理的再申評會,並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

    • 再申訴評議決定書應於收到再申訴書的次日起3個月內作成,必要時可延長但最多延長2個月。 

 
其他相關事項
  • 訴願:若學生對學校的「行政處分」不服,除申訴外,也可直接向教育部提起訴願。若未經學校申訴程序,學校應將訴願案移送學校依申訴程序處理。

  • 其他救濟:對於學校的行政處分以外的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不服者可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 申訴案件的保密:申評會的評議決定、表決及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及基本資料應予以保密。

  • 申訴案件的宣導:學校應將申訴制度廣為宣導,讓學生了解其功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254&kw=%E9%AB%98%E7%B4%9A%E4%B8%AD%E7%AD%89%E5%AD%B8%E6%A0%A1%E5%AD%B8%E7%94%9F%E7%94%B3%E8%A8%B4%E8%A9%95%E8%AD%B0%E5%A7%94%E5%93%A1%E6%9C%83%E7%B5%84%E7%B9%94%E5%8F%8A%E9%81%8B%E4%BD%9C%E8%BE%A6%E6%B3%95

 

 

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專區  https://friendlycampus.k12ea.gov.tw/StudentAffairs/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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