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室|
一、依據內政部移民署114年11月13日移署移字第11401565941號函及教育部115年1月13日臺教社(二)字第1152400119 號書函辦理。
二、為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勵,同時鼓勵新住民積極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 培養新住民子女特殊優秀才能,增加社會競爭力,特研訂旨揭計畫。
三、有關本計畫重點摘述如下:
(一)受理及獲獎公告期間:
1、報名期間:自115年2月23日(星期一)起至115年3月23日(星期一)止完成系統報名作業,
並下載系統載有流水編號之申請表等資料,連同應檢附文件,於115 年3月30日(星期一)前寄至內政部移民署(校方行政作業),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溫馨提醒:本校欲申請本獎學金計畫之學生及家長,將申請表範本填寫完整,並準備相關表件如下:
(1) 114.2.23後申請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詳細記事) 影本
(2) 114上學期在學成績單 (請向本校教務處註冊組申請)
(3) 其他必備文件 (如居留證影本、清寒助學金證明、得獎證明或總統教育獎狀、得獎名單等)
請最晚於115年3月13日(星期五)下午4點前,將申請表範本與以上應備之相關表件一併交至輔導室資料組,以俾進行後續行政審核、核章與系統報名登錄等流程,謝謝。
☏ 聯絡電話:02-2741-4065 轉 152 輔導室資料組 林老師
2、獲獎名單公告:預計115年5月底。
(二)申請對象:
1、新住民:依新住民基本法第2條規定,其對象如下:
(1)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臺居留、永久居留之婚姻移民)
(2)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第9 款、第10款、第2項或第3項,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
或依該法第25條經許可永久居留,或從事外 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4款第4目、第5目、第8條、第10條之專業工作,
或依該法第15條 第1項取得工作許可,並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永久居留。(外國投資、專技人員在臺居留或永久居留者)
(3)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4項 規定,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
或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且其居留事由於符合法定條件後,依法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長期居留或港澳居民居留得申請在台定居者)
(4)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灣地區居留。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歸化取得國籍在臺居留者)
(5)第1款或第3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前款規定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經 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已在臺設籍之新住民)
(6)第1款及第2款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以未兼具我國國籍者為限。
2、新住民子女:
(1)前款新住民之子女。
(2)現在臺居住,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
(3)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 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
另領取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清寒助學金。
(三)核發獎項及金額:
1、核發獎項:包括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總統教育獎勵金、新住民及子女優秀及清寒獎(助)學金與新住民證照獎勵金。
2、核發金額:視申請獎項核予2,000元至5萬元不等獎 (助)勵學金。
四、請推薦及鼓勵符合條件之新住民及子女踴躍報名,並依限完成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系統線上報名與寄送申請資料(含申請表及相關佐證資料)
至內政部移民署(10066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移民事務組沈先生, 聯絡電話:02-2388-9393 分機 2525)彙辦,有關系統申請 開放期間或如有其他異動,將另行通知。
五、114 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電子檔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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