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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國民小學

行政公告

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據

為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保障學生受教權與人格尊嚴,促進校園和諧,落實民主與法治教育精神,依據下列規定訂定本要點:

(一)教育部「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二)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三)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四)臺北市政府「臺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訴及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五)相關教育法令及行政程序法規定。

二、申訴權利與期間

學生對學校就其個人所為之管教、輔導或其他具體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於收受或知悉該措施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校提出申訴。同一案件之申訴,以一次為限。

申訴提出後,於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申訴。

三、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設置

本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設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申評會置委員九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聘(派)兼之,並以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為召集人兼主席。

四、申評會委員組成

申評會委員組成如下:

(一)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三人。
(二)教師代表二人(其中必要時至少一人具特殊教育專長)。
(三)家長代表二人(家長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一)。
(四)學生代表一至二人(以學生自治組織幹部為原則,並應事前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五)校外教育、心理、法律或特殊教育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一至二人。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學校學生獎懲、管教或其他性質相同之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申評會委員。

五、申訴之提出方式

申訴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基本資料及聯絡方式。
(二)申訴標的之具體措施。
(三)申訴之事實與理由。
(四)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日期。
(五)提出申訴之日期。
(六)委任代理人提出申訴者,應檢附委任書。

申訴書未符前項規定而得補正者,申評會應通知申訴人於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六、評議程序與原則

申評會會議以不公開及書面審理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相關人員到會陳述意見。

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申訴案件之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成立;其他議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評議採無記名投票方式,其評議過程及個別委員意見,應予保密。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代理;涉及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時,應依規定增聘具特殊教育專業背景之校外委員相關專長至少2名出席,其出席始得開會。

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七、評議期限與決定書

申評會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完成評議,並於評議決定後十日內作成評議決定書。

評議決定書應載明主文、理由及救濟途徑,並送達申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八、不受理情形

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評會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申訴逾法定期間。
(二)申訴人不適格。
(三)原措施已不存在。
(四)就已決定或已撤回之案件重行申訴。
(五)非屬學生申訴範圍之事項。

九、再申訴

申訴人不服申評會之評議決定者,得依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提出再申訴。

十、附則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國民小學學生申訴

 

申訴人(學生)資本資料

申訴人(學生)姓名

(請親自簽章)

 

年級

班別

   

 

出生

日期

 

身分證號碼

 

通訊地址

 

申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基本資料

法定代理人姓名

(請親自簽章)

 

與申訴人

關係

 

 

出生

日期

 

身分證號碼

 

通訊地址

 

有無委任申訴代理人      有,請檢附代理人之委任書,並續填下列欄

申訴代理人姓名

(請親自簽章)

 

 

出生日期

 

國民身分證號碼

 

通訊地址

 

管教措施

(申訴標的)

 

 

申訴事實及理由

 

希望獲得 之補救措施

 

收受或知悉管教措施時間

 

中華民                

受理申訴之單位

 

提起申訴日期

中華民                

備註

 

            
 

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決定

申訴人(學生)姓名

 

 

年級、班級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明號碼

 

通訊地址

 

法定代理人

姓名

 

 

與申訴人關係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明號碼

 

通訊地址

 

 

申訴人因○○○○事件,不服○○○○而提起申訴一案,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如下:(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做成評議決定書,惟其內容只列主文和理由)

主文:

 

 

事實(申訴人、原處分單位代表、關係人陳述):【不受理時本項得免填】

 

 

理由:

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席

         

 

    

申訴人如不服申訴評議決定,得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申訴評議決定書影本,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提出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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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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