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據
為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保障學生受教權與人格尊嚴,促進校園和諧,落實民主與法治教育精神,依據下列規定訂定本要點:
(一)教育部「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二)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三)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四)臺北市政府「臺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訴及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五)相關教育法令及行政程序法規定。
二、申訴權利與期間
學生對學校就其個人所為之管教、輔導或其他具體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於收受或知悉該措施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校提出申訴。同一案件之申訴,以一次為限。
申訴提出後,於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申訴。
三、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設置
本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設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申評會置委員九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聘(派)兼之,並以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為召集人兼主席。
四、申評會委員組成
申評會委員組成如下:
(一)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三人。
(二)教師代表二人(其中必要時至少一人具特殊教育專長)。
(三)家長代表二人(家長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一)。
(四)學生代表一至二人(以學生自治組織幹部為原則,並應事前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五)校外教育、心理、法律或特殊教育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一至二人。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學校學生獎懲、管教或其他性質相同之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申評會委員。
五、申訴之提出方式
申訴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基本資料及聯絡方式。
(二)申訴標的之具體措施。
(三)申訴之事實與理由。
(四)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日期。
(五)提出申訴之日期。
(六)委任代理人提出申訴者,應檢附委任書。
申訴書未符前項規定而得補正者,申評會應通知申訴人於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六、評議程序與原則
申評會會議以不公開及書面審理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相關人員到會陳述意見。
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申訴案件之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成立;其他議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評議採無記名投票方式,其評議過程及個別委員意見,應予保密。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代理;涉及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時,應依規定增聘具特殊教育專業背景之校外委員相關專長至少2名出席,其出席始得開會。
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七、評議期限與決定書
申評會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完成評議,並於評議決定後十日內作成評議決定書。
評議決定書應載明主文、理由及救濟途徑,並送達申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八、不受理情形
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評會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申訴逾法定期間。
(二)申訴人不適格。
(三)原措施已不存在。
(四)就已決定或已撤回之案件重行申訴。
(五)非屬學生申訴範圍之事項。
九、再申訴
申訴人不服申評會之評議決定者,得依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提出再申訴。
十、附則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申訴人(學生)資本資料】 | |||||||||||
申訴人(學生)姓名 (請親自簽章) |
| 年級 班別 | 年 班 | 性 別 |
| 出生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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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號碼 |
| 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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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基本資料】 | |||||||||||
法定代理人姓名 (請親自簽章) |
| 與申訴人 關係 |
| 性 別 |
| 出生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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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號碼 |
| 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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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委任申訴代理人: 無 有,請檢附代理人之委任書,並續填下列欄位 | |||||||||||
申訴代理人姓名 (請親自簽章) |
| 性 別 |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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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號碼 |
| 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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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教措施 (申訴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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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事實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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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獲得 之補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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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或知悉管教措施時間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
受理申訴之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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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申訴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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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學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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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班級 |
年 班 | |||||||
出生年月日 |
| 年 |
| 月 |
| 日 | 國民身分證明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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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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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姓名 |
|
與申訴人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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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年 |
| 月 |
| 日 |
| 國民身分證明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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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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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因○○○○事件,不服○○○○而提起申訴一案,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如下:(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做成評議決定書,惟其內容只列主文和理由) 主文:
事實(申訴人、原處分單位代表、關係人陳述):【不受理時本項得免填】
理由: | ||||||||||
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主 席: 年 月 日 | ||||||||||
附 記 | 申訴人如不服申訴評議決定,得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申訴評議決定書影本,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提出再申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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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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