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臺北巿各級學校體育獎勵金發給辦法」辦理。
二、體育獎勵金申請書相關作業繳交表件說明如下:
(一)請按照申請書範例依序排列,並用燕尾夾於左上方固定成冊,未依照申請書範例排列之學校,將不予審查並退回原申請學校。(二)選手、教練及學校體育獎勵金申請表須核章,核章後資料應併同申請表電子檔一併提供。
(三)戶籍證明:「選手」請檢附最近一年(自114年8月1日之後)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不可省略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以利初審作業,未檢附者,不予以審查。
(四)賽事成績證明:114學年度第2學期(自115年2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止)辦理完畢之運動最優級組指定賽事獎狀或成績證明影本。
(五)賽事秩序冊:請彙整封面、競賽規程、分組表及隊職員名冊(隊職員及教練姓名)等佐證資料。
三、申請作業說明如下:
(一)請符合申請資格之學校於115年9月1日(星期二)前將選手、教練、學校體育獎勵金申請表核章後(含佐證資料)紙本函送各組承辦學校。
(二)將申請表電子檔(excel)以電子郵件傳送至各組承辦人信箱,始完成申請程序,完全中學部分請將國中組及高中組申請表件分開辦理,逾期不予受理補件。
四、倘有學校欲提出補申請作業,本次僅得補申請前一學期即114學年度第1學期)之體育獎勵金,惟各校仍應於申請期程內提出申請,俾維護學生權益。
五、考量獎勵金發放之精神為獎勵本市績優運動選手、教練及學校,各核定盃賽皆以核定最優級組(甲組)為原則,另全國單項運動競賽之核定賽事並依據教育部公告之升學指定盃賽進行修訂,惟部分全國單項運動競賽辦理之組別非最優級組,不具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因恐與獎勵金發放精神有違,不予核定。
六、檢附發給辦法、全國性錦標賽及全國性國小單項運動競賽項目核定表、金額對照一覽表、申請範例表件,相關資訊另公告於本局局網:https://www.doe.gov.taipei/(路徑:科室業務/體育及衛生保健科/體
育績優獎勵(助)金/體育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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